{{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本(99)年4月6日局考字第0990006454號函辦理。 | ||
二、 |
配合人事局98年9月8日函發因應H1N1新型流感政府機關防護及採行措施建議及因應H1N1新型流感公務人員防疫建議及請假規定,本部前以98年11月18日部法二字第0983132601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確定感染A型流感請病假者,其請假日數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茲以上開人事局98年9月8日函發之2項規定,業經該局前開本年4月6日函暫停止適用,爰本部98年11月18日函規定亦併予暫時停止適用。惟人事局上開98年9月8日函發之2項規定暫停止適用前,已確定感染A型流感所請之病假,仍得適用本部98年11月18日函規定辦理。 |
{{ $t('FEZ003') }}20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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