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中華民國環境教育學會100年5月19日環學字第01000045號函辦理。
二、環境教育法已於99年6月5日由 總統公布,並將於本(100)年6月5日施行,依該法第19條規範,全國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和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財團法人,每年都要安排所有員工、教師及學生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中華民國環境教育學會辦理旨揭計畫。
三、本計畫訂於100年6月5日(星期日)於新北市「五股溼地自然教育中心」,自7時30分至15時,環教課程共計2小時。
四、本市教師請逕上校務行政系統「教師研習系統」登錄報名,報名至6月3日13時30分止(或額滿為止)。
五、流程祥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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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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