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學組|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1月18日臺國(二)字第0990219587號函辦
理。
二、現職教師若通過教育部、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辦理之閩南語
、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且取得中高級(含)以上合格證書
,可備妥下列文件:教師證及認證合格證書(影本)、在
職證明書(正本)、回郵信封(A4規格,貼足限掛郵資37
元),由各校完成初核(蓋與正本相符並核章)後,逕向
本市本土語言師資培訓中心(設置於文林國小)申請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認證證書。
三、請務必掌握申請時間,逾期則俟下一年度本局函文通知再
行申請;本土語言師資培訓中心聯絡方式:文林國小教務
處游曛如主任,(02)26812625分機802,樹林區千歲街59號
。
{{ $t('FEZ003') }}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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