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訓育組|
依據: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教秘字第1001853527號 函
一、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近來由各地接獲檢舉案件中,發現有部份學校(園所)播放未經授權光碟片供學生觀看。
二、依我國著作權法第92條關於「公開上映」之規定,老師不應利用網路非法下載影片或使用未經授權光碟供學生觀看,以免觸法,最高可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三、若教師欲利用影片於課堂上播放,應取得公播版或教育版之影片,但非營利之教育目的,可依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符合合理使用範圍引用部份影片,作為教材內容在課堂上播放,不必取得授權,相關訊息,可參考附件「各級學校及教師於課堂上播放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 $t('FEZ012') }}
{{ $t('FEZ003') }}2011-12-20
{{ $t('FEZ005')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