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說明:1.文康活動適用對象為:編制內正式教職員工(含實缺或留職停薪代理教師)及約僱 人員(即教師助理員),不含警衛、短期代課教師、組織再造人員及兼課教師。 2.同仁得自行推選召集人分組(5人以上、不限同ㄧ單位)辦理藝文、康樂活動(例如: 旅遊、讀書會、藝文展覽、球類競賽、慶生聯誼及期末聯歡等),每人補助預算1200 元,覈實補助。(最多分二次核銷,但前後次人員須相同),未列入補助對象者(含 眷屬),亦可參與活動,惟須自費。3.未能參加活動之人員,視為放棄,不得再要求個別補助或發給代金,剩餘經費均須 退繳新北市政府結案。 4.活動應於例假日或全校補假日舉行,不得於上班日實施。但學校未安排訓練、進修、 研習或其他公務且不影響業務正常進行之辦公時間,不在此限。參加人員並得以公 假登記。但如利用例假日辦理者,無補假之適用。 5.所辦活動如須租借交通工具者,應簽訂安全契約及辦理參加人員平安保險)。 6.請於本(101)年7月31日前辦理完畢,核銷時請檢附申請書及發票或收據(應註明日期、支付機關名稱:新北市立泰山國民中學;如係電子發票 請打上本校統一編號:35702533;如採收據-須蓋有免用統一發票之店章 及負責人私章)。 7.發票或收據應载明:物品名稱、單價、數量、總價(例如:餐費1300元*5人=6500 元-因只能補助1200元,黏貼憑證上則寫:實支6000元,由○○○代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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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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