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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101年2月22日內授中社字第1015930619號及新北市政府3月9日北府社區字第1011301664號函辦理。
二、外籍人士申請來臺擔任志工,各單位應擬具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報本局審核後,檢附審核意見表及相關書表函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依作業流程送相關部會審核通過後發給許可函。
三、相關附件請見附檔,或至內政部網站(http://vol.moi.gov.tw/vol/index.jsp)公告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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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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