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01年3月29日北政三字第1011488233號函轉本府101年2月22日北府人考字第1011265205號函及 局長101年4月6日批示辦理。
二、本案係本府政風處於100年8月3日依據「本府廉政會報第1次會議」決議「訂定『本府員工涉足不正(妥)當場所違失行為之行政懲處參考標準』案」,協調並由本府人事處主政研定,案經簽奉 市長核定後,函本府所屬各機關通案辦理。
三、經查本市市立各級學校陸續有員工涉足不正(妥)當場所消費(為警方列管之甲、乙類場所及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請於適當時機(或相關會議)向貴校員工宣導勿涉足該等不正(妥)當場所消費,爾後若涉足該等不正(妥)當場所消費,將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及本違失行為懲處參考原則之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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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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