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國家文官學院101年5月14日國院交字第101060007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貴屬同仁於辦公時間內參加旨揭研討會之差假事宜,請本於權責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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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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