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說明:
一、遵奉 局長101年6月7日批示「加強宣導」辦理。
二、本局101年4月9日北教政字第10115014312號函計達。
三、經查本市市立各級學校陸續有教職員工涉足不正(妥)當場所消費(為警方列管之甲、乙類場所及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業經警方登錄在案;惠請貴校於適當時機、場所(或相關會議)向教職員工再加強宣導勿涉足該等不正(妥)當場所消費。
四、本府101年2月22日北府人考字第1011265205號函訂頒「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涉足不正(妥)當場所違失行為之行政懲處參考原則」,爾後貴校教職員工若涉足該等不正(妥)當場所消費,將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及「本府涉足不正(妥)當場所違失行為懲處參考原則」之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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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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