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處|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9月8日衛授家字第1090020862號函暨
教育部國民暨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10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90108879號函辦理。
二、申請資格:肢障者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領有
身心障礙證明(新卡),障別為肢障者,障礙程度為中度、
重度、極重度之子女,就讀大學、專科、高中、國中、國
小者,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具有學籍學生,在法
定修業年限內予以獎助。
三、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9年10月15日(星期四)止。
四、本案相關資訊詳如附件,未盡事宜請向該會何小姐洽詢,
電話:(02)2753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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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9-14
{{ $t('FEZ014')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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