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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市府函示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規定相關事宜

轉市府函示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規定相關事宜
為避免公假給予趨於浮濫,倘涉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之情形,核給教師公假應審酌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之會議、活動,是否與教師職務相關。
至於會議、活動與教師職務是否具相關性,得考量人員參與是否具因公奉派性質、得增進教師職能,抑或是依個案審酌是否具其他相關事由。而教師純屬因個人興趣或專業而受邀參與活動或主動報名參加者,則以事、休假等其他假別前往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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