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115年度「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說明
一、依據衛福部115年3月11日衛部救字第1151360883號函暨本府115年3月23日新北府社區字第1150468384號函辦理。
(一)本辦法規定如下:
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5,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8,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請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附件4)、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如附件5)、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影本、內頁相關時數證明文件等資料,於115年5月22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向學校或運用單位提出申請;上述資料請志工統一以A4大小紙張影印,若有列印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時數表,請務必每頁蓋督導章證明,另如跨志願服務類別服務之志工,請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內頁已上過該類別之特殊訓練課程證明(本局業已於111年1月7日新北社區字第1110034096號函諒達),俾憑辦理。
二、為利服務時數計算,115年度志工獎勵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
三、本案附件檔案公告於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各單位可自行下載電子檔,並請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以掌握時效。
一、依據衛福部115年3月11日衛部救字第1151360883號函暨本府115年3月23日新北府社區字第1150468384號函辦理。
(一)本辦法規定如下:
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5,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8,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請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附件4)、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如附件5)、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影本、內頁相關時數證明文件等資料,於115年5月22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向學校或運用單位提出申請;上述資料請志工統一以A4大小紙張影印,若有列印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時數表,請務必每頁蓋督導章證明,另如跨志願服務類別服務之志工,請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內頁已上過該類別之特殊訓練課程證明(本局業已於111年1月7日新北社區字第1110034096號函諒達),俾憑辦理。
二、為利服務時數計算,115年度志工獎勵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
三、本案附件檔案公告於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各單位可自行下載電子檔,並請確依上開說明事項辦理,以掌握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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