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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新北市立泰山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作業要點

一、本校為促進學生家長會組織健全發展,增進學生福祉及身心發展,共謀教學品質之提昇,建立優質教育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為當然會員組織之。前項所稱之家長為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三、本校家長會名稱定為泰山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內,並由該校提供適當之辦公處所,但遇學校教學設施不足時,應於接獲學校通知期限內無條件搬遷。

四、家長會之職掌如下:

(一)維護學生受教育權。

(二)協助教學及輔導活動。

(三)依法令推薦代表參與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學研究會、導師會議、教務、訓導、輔導會議、或員生消費合作社會議等。

(五)協助改善學校設備。

(六)促進家長、教師、行政人員之間相互了解與和諧關係。

(七)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八)接受家長及學生之申訴。

(九)參與提升學校教育品質之各種活動。

五、家長會以班級學生家長會為基層單位,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委員會為執行機構。

六、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三週內,以班為單位,第一次由導師召集開會,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七、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班級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議時當場選(推)舉產生,每班一至二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全校學生總人數一百人以下之小型學校得逕行舉行會員大會。

八、家長會設委員會,委員最多以四十一人為限。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或全體會員(全校學生總人數一百人以下之小型學校)互選之,每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於學期中出缺時,不辦理補選。

九、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最多以十一人為限,由委員互選產生。

十、家長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家長會,並得置副會長一至二人,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推)舉產生,任期一年,家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家長會長於學期中出缺時,所遺留原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副會長代理;超過三個月以上或家長會長、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另行選(推)舉產生。

十一、家長會得聘顧問若干人,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十二、家長委員會得依需要設下列各組:

(一)教育組:整合社區、家長資源、協助教學及輔導、參與課程發展設計及出版通訊等工作。

(二)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聯誼活動。

(三)諮詢組:設置專線、接聽家長之電話請假或有關於學校行事及親子教育關係之疑難問題,並受理家長及學生之申訴。

(四)公關組:建立家長個人資料連絡網,爭取有關機構或熱心人士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排解社區或家長與學校或教師間之紛爭;策畫舉辦各種茶會、接待來賓。

(五)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並有效管理及運用,惟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

(六)服務組:負責募集學生家長或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交通導護、圖書管理、維護校園環境及支援教學等服務性工作。

前項各組組長由會長遴聘委員擔任之,組員則由組長遴聘家長擔任之,任期皆為一年並得連任之。

十三、班級學生家長會之職掌:

(一)配合班級教師研討班級經營與教學之聯繫事項。

(二)協助推展班級課程教學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四)研商親師合作與家庭教育之有關事項。

(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十四、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掌:

(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十五、委員會之職掌:

(一)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二)推選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推選出席校務會議,列席導師會議、教學研究會、教務、訓導、輔導會議、員生消費合作社會議等之家長代表。

(四)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五)處理經常會務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六)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七)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員收費收支預算案、報告經費收支事項。

(八)整理會員代表大會之建議事項送請學校參辦。

(九)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十)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懇談等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

(十一)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十六、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亦得由半數以上之常務委員連署建請會長召集之。

十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議:

(一) 每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二)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三)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教師代表至少一人)應列席,並對相關議題提出說明。

十八、委員會之會議:

(一) 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

(二)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十九、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均需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以上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二十、家長會之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款。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二十一、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繳交會費一次,但家境清寒持有證明者免繳。會費額度由本府訂定之。

二十二、家長會費收繳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二十三、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具名,在公民營銀行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委員會審核。前項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本府得派員隨時予以抽查。

二十四、家長會經費之用途: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改善教育環境。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

(四)協助學校各項教育活動。

(五)供作學生獎助、慶弔及慰問之用。

(六)其他經委員會同意之必要開支。

二十五、本校得在不違反本要點規定之原則下,訂定該校家長會組織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二十六、家長會得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成立學校教育基金以協助推動校務發展。

二十七、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由本府委任各校發給當選證書。

二十八、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

二十九、家長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遴選經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倘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並需遴聘校內教職員工並需經校長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