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訂定「媒體報導或記載自殺防治法第十六條事項認定原則」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13年5月27日新北衛心字第11310277561號函辦理。
二、自殺防治法第16條規範略以:「宣導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爰旨揭認定原則係說明該法條規範之事項。
三、該認定原則供貴校知悉於發布宣導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時,請留意相關規範及用語避免誤觸法規。
四、檢附發布令及認定原則各1份。
法規連結:自殺防治法
瀏覽數: